卡農-一個愛護土地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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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空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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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航空器維修、空運服務之銷售、行銷及電腦訂位系統
 
限於:航空器維修、空運服務之銷售、行銷及電腦訂位系統
 
#影響評估:空運服務業中必須適用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之三項服務,我國原本即已開放市場亦無國民待遇方面之限制,因此加入WTO對我業界並無負面影響。
1.影響評估:
 
 
#因應對策:加入WTO該三項空運相關服務仍維持現狀,無需研擬因應對策。
空運服務業中必須適用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之三項服務,我國原本即已開放市場亦無國民待遇方面之限制,因此加入WTO對我業界並無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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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應對策:加入WTO該三項空運相關服務仍維持現狀,無需研擬因應對策。
 
 
====(10)空運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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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裝貨服務、倉儲服務、貨運代理服務
 
限於:裝貨服務、倉儲服務、貨運代理服務

於 2008年2月21日 (四) 07:10 的修訂

附錄D 加入WTO對服務業之影響及其因應對策

附錄D 加入WTO對服務業之影響及其因應對策

加入WTO的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電信、運輸、教育、電影等,在入會前已逐步落實;入會後,進一步開放項目有:適度允許外國律師來台執行業務、取消外人投資航空貨運承攬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之外資比例限制、以及取消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國產電影片比率、聯合映演同一國電影片之映演業家數及映演場所數、電影片輸入拷貝數量等限制,並取消對外國電影片徵收國片輔導金。因此,加入WTO對於國內服務業部門具有相當正面經濟效益,服務業市場開放有助於吸收外資、提升經營技術,並有助加速金融改革以及電信資訊網路與運籌中心的發展。僅有極少數專業服務業可能因外國專業人士之進入市場而增加若干競爭壓力。茲就入會後實施市場開放之產業影響評估及因應對策,以及加強服務業人才培訓因應對策分述於后。

1、個別產業影響評估及因應對策

《入會後實施市場開放部分》

(1)律師業

1.影響評估:

(1)開放外國法事務律師來台執業僅限於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與本國律師所得執業範圍並不相同,應無相互取代之問題;惟外國法事務律師可與本國律師合夥或聘僱本國律師,使律師法第47條之7第1項關於區隔外國法事務律師與本國律師執業範圍規定之執行甚為困難。

(2)律師法關於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之取得並無國籍之限制,不排除本國人於國外取得外國律師資格暨其他法定要件以外國法事務律師身分回國執業,則其挾語言、人脈等優勢,亦可能對國內律師界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

2.因應對策

法務部業於91年2月20日發布實施「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期能緩和外國法事務律師來台執業對國內律師界產生之衝擊,另經由律師公會及法務部監督權之行使,輔以懲戒機制之運作,將有助於防杜脫法行為之發生,以達到「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之規範目的。

(2)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

1.影響評估: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取消外資投資比例限制,如WTO成員國於此等服務亦有承諾開放,則得失可互相抵消,惟如多數國家未承諾開放,則對業界略有影響,但應屬輕微。

2.因應對策:

未來將配合業者需求要求其他會員國承諾此等項目之開放,以平衡業者之利益。

(3)電影之製作與行銷服務業

1.影響評估:

由於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在我國加入WTO前,即已全面開放,故入會後應無重大變化。惟因競爭壓力增加,國產電影片製作量及就業人口或將有減少之趨勢。

2.因應對策:

為輔導我國電影事業健全發展,新聞局將繼續以國片製作輔導金輔助業界拍攝優良國片,並繼續協調財經單位,對電影工業引進高科技之先進設備器材者,給予賦稅減免,以提高電影製作業之競爭力。

(4)電影放映服務業

1.影響評估:加入WTO後,外國電影片進口拷貝數、映演家數及廳數等限制均已取消,外國電影片將可無限制於臺灣地區放映,或對國內電影片映演業之營運有所影響。

2.因應對策:

(1)為防患未然,新聞局已於電影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因進口外國電影片導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新聞局得採取必要之救助措施。

(2)新聞局將編列預算,輔助設立「國片院線」,以保障國產電影片映演空間。

《入會前已提前實施市場開放承諾部分》

(5)取消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1.影響評估:

自90年1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外取消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放寬外資投資股市限制,雖可活絡證券市場,惟在特殊情形下,亦可能對金融穩定產生影響,須預為因應,以避免外資大量進出我國對我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2.因應對策:

對於短期資金方面,採行下列配套措施:

(1)對於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受到下列規範:

A.個別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一般外國法人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分別有三十億美元、五千萬美元及五百萬美元之限制。

B.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定期存款、附條件買賣公債及從事期貨交易原始保證金之總和不得超過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

C.凡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資金,停留國內時間在一年以上,且投入股市資金達其匯入金額百分之七十者,如其經核准匯入金額已達最高限額時,得再申請追加額度。

(2)對公司、行號及個人、團體分別設有每年五千萬美元及五百萬美元之結匯限額。

(3)為掌控大額交易資訊,維持市場秩序,及為防範異常資金進出,維護國內金融穩定,央行規定指定銀行辦理大額外匯交易應即時通報,供立即稽核工作。

(4)建立外資進出監視制度,以瞭解外資進出是否有異常情形。

(5)修正中央銀行法,將應提準備金之基礎擴及於存款以外之其他各種負債,且將規範對象由銀行擴及適用銀行法之金融機構。

(6)為防範不法外資或中資假藉外資名義炒作市場,擾亂國內金融穩定,加強執行現行所採取之管理措施,包括申請案須檢附無大陸資金之聲明書、責成台灣證券交易所嚴加監控外資、視個案隨時要求外資出具投資資金之最終利益歸屬者。

(6)放寬外國人取得土地及房舍之限制

在互惠原則下,允許外國人為辦公室、住家、商店、工廠及外僑學校等之用途,購置或租用土地;並允許外國人取得為營業及居住所需土地與房舍之使用,但不得以土地、房舍做為投資標的。

因應對策:為因應國際化、自由化,我國已於90年10月31日修正土地法,主動開放外國人以投資為目的得取得我國土地(此一開放措施並非加入WTO之承諾)。是以,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除得取得住家、商店、工廠及外僑學校等用途之土地外,另有助於我國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取得土地,以擴大外國人投資我國產業之方便性,並有效運用國外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

(7)建築師業

1.影響評估:

(1)面臨國外大型事務所之競爭。

(2)建築師事務所型態之改變。

(3)增加業主對建築師事務所之選擇。

(4)增加建築師事務所合作之機會。

2.因應對策:

(1)健全法令機制。

(2)辦理傑出建築師之評選,以增加建築師相互交流觀摩之機會。

(3)積極鼓勵承攬海外建築設計業務。

(8)會計師業

1.影響評估:

因欲在華執業之外人仍須參加中文之會計師考試,可預見能通過該考試之外國人數應該不多,不致對國內會計師現行執業環境產生重大影響。惟會計師業務之開放將使國內正值萌芽階段之管理諮詢、稅務規畫等之會計服務業之經營面臨轉型上之壓力。但國外自然人、事務所或法人可進入我市場提供簽證以外之會計服務業務,亦可刺激國內會計服務事業加強品質。

2.因應對策:

加入WTO後,須輔導我國會計師業者加強本身對國外法令等專業知識之進修,使其不但可提供我國廠商海外投資服務,更可進一步赴國外建立其海外服務市場。

(9)專業技師業

1.影響評估:

欲於我國境內提供專業技術服務者,應依我國法規取得技師資格與執業執照後始得執業,外國公司擬於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辦理技術服務業務,亦應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與登記後,其聘用之專業技師始得請領執照執行相關業務。因語言及文字等限制,非華語系國家之技術人員,較難取得我國技師執業資格。目前外國公司需採合作方式,由本國人擔任分公司負責人,雖我方承諾於入會後將放寬外國公司分公司負責人須為我國技師之規定,惟其實際主要從業人員仍將多為本國人,對國內技術白領人員影響較小,技術引進與交流之正面影響較大。

2.因應對策:

(1)儘速通過「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外國公司在台勢需大量聘用本國技師執行業務,以增加我國技師更多就業機會。

(2)鼓勵招標機關多採用最有利標及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藉由評選及廠商結合來提昇國內廠商競標之能力及優勢 。

(3)積極輔導鼓勵國內廠商赴海外承攬業務。

(4)採取與查核本國技師事務所及技術顧問機構相同措施,落實管理外國人於我國從事技術服務業務,以確保專業責任及維護我國專業技師之就業權益。

(10)獸醫師業

1.影響評估:

(1)我WTO入會案服務業承諾表,有關獸醫服務部分為允許外國人取得我國獸醫師及獸醫佐資格者,於我國設立獸醫診療機構提供獸醫服務。非華語國家因語言及文字之限制,取得我國獸醫師(佐)資格不易,故對我國獸醫服務應不致有嚴重影響。又歐美國家之獸醫醫療水準甚高,如有歐美獸醫師至我國服務,對我國獸醫醫療服務有正面助益。

(2)華語國家(含大陸地區及華僑)因語文及文化背景與我類似,取得我國獸醫師(佐)資格容易,又我國國民所得較大陸地區為高,該等國家獸醫師至我國服務意願應相當高,致開放獸醫服務業應對我國獸醫服務市場有很大的影響。

2.因應對策:

(1)嚴格執行須通過我國獸醫醫師(佐)國家考試,取得獸醫師(佐)資格者,始得執業之規定。

(2)外國人參加我國獸醫師(佐)國家考試之資格,應比照我國國民現已於學校修習獸醫學科,並經獸醫師法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始得應試。

(3)獸醫師(佐)執業及設立獸醫診療機構依獸醫師法規定辦理,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訂定「外國人及華僑獸醫師執業管理辦法」。

(11)不動產服務業

1.影響評估:

(1)開放不動產仲介服務業市場後,國外之不動產仲介服務業將可來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必再委託我國業者提供不動產資訊,使國內業者原擁有之市場優勢受到影響。

(2)我國不動產仲介服務業目前已屬高度競爭市場,對外開放市場後,國內業者可採與外國業者合資或策略聯盟等合作方式,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增強國際競爭力。

2.因應對策:

為因應開放市場之需要,政府已於88年2月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其主目的為輔導業者走向正派經營,建立經紀人員證照制度與簽證制度,健全業者之經營體質及提升經紀人員之服務品質,以及建立公平競爭環境,讓此行業正常發展。

(12)一般商業服務業1

1.影響評估:

國內之企業及專業人員對於來自大陸地區之企業及專業人員之競爭壓力不具急迫性;但對其他會員國承諾之開放,對國內企業競爭壓力及衝擊仍然存在。

2.因應對策:

(1)企業界已意識到加入WTO後會有競爭壓力,將利用一般業務推廣機會提醒業界注意,並提升經營能力,以面對未來競爭國際化趨勢。

(2)配合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提升傳統產業方案加強宣導。

(13)快遞服務業

1.影響評估:

事實上,國際民間快遞業者,如DHL、UPS、TNT等早已進入台灣;另國際快遞服務陸地運送部分,配合WTO入會申請,已於86年5月10日開放,除現行郵政法第七條規定,無論何人不得以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外,國外快遞業者只要符合我國郵政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之規定項目營業及登記,均可依法經營收寄國內及國際商業文件、貨品、貨樣及包裹等業務,我國郵政面臨國際快遞業者之全面競爭,所經營郵政快捷郵件業務確有受到影響。

2.因應對策:

交通部為經營郵政業務,依郵政法第二條規定設置之郵政總局,目前為行政機關之型態,為因應郵政業務持續經營發展,郵政總局已完成郵政法之修正工作,俟立法程序完成後,即可改制為公司組織,以擴大服務範圍。惟為維護人民通信自由,對全國各地城鄉居民均能以同一費率,接受同一郵遞服務品質水準,郵政專營業務項目,仍維持現制不變。

(14)電信服務業

1.影響評估:

(1)我國為因應世界潮流趨勢,積極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並依我國WTO入會電信服務業承諾,循序開放各項電信業務,至90年7月,各項電信業務均已開放自由競爭。因此,我國加入WTO後,對電信服務業預估衝擊不大。

(2)由於市場開放競爭,使消費者享有更多的選擇。除了價格有更多的選擇性,服務品質提昇外,服務種類更趨多樣化,對於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已有顯著的效益。

2.因應對策:

入會後除繼續實施WTO之促進競爭之監管原則,以履行WTO入會承諾外,更積極辦理我國電信產業競爭力之衡量工作、協助電信業者進軍國際市場等工作以使電信業者享有入會後之權利。

(15)視聽服務業

1.電影之製作與行銷服務業

(1)影響評估:由於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在我國加入WTO前,即已全面開放,故入會後應無重大變化。惟因競爭壓力增加,國產電影片製作量及就業人口或將有減少之趨勢。

(2)因應對策:為輔導我國電影事業健全發展,新聞局將繼續以國片製作輔導金輔助業界拍攝優良國片,並繼續協調財經單位,對電影工業引進高科技之先進設備器材者,給予賦稅減免,以提高電影製作業之競爭力。

2.錄影帶之製作與行銷服務業、廣播及電視服務業、電視及廣播廣告服務業(為電視台或廣播電台製作或播映/廣播廣告)

(1)影響評估:

A.一般而言,基於國際化、自由化及多元化競爭之需求,我國業者率皆採取審慎樂觀態度面對我國加入WTO。入會後,經由國內外業者之良性競爭,廣電媒體雖可提升國內節目品質及媒體環境,並降低生產成本,惟因潛在影響因素極多,因應之道仍需周延考量。

B.中國政府同時以開發中國家名義入會,如其要求我國開放廣電事業或以陸資、人員進入之方式參與經營,將對我國廣電事業產生相當之影響;有鑑於此,我國應加速研修「兩岸關係條例」,並以協商策略為機制,視中共之善意及雙方協商情況,採取適度管制之措施,以確保廣電事業之健全發展。

(2)因應對策:

A.依現行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廣電事業)皆未禁止外資經營,而陸資進入我國,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持股20%為上限。有關是否開放陸資或大陸人士參與經營我國廣電事業,宜考量中共入會並未承諾對外開放廣電事業,且為免我國經濟、文化及產業結構遭受影響過鉅,現行對大陸之管理機制似宜維持,並配合WTO所訂每四年檢討一次之時程,持續觀察中國政府之態度,且合併考量廣電科技發展之趨勢,伺協商機制建立後,方可考慮逐步開放事宜。

B.依「兩岸關係條例」第34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之物品、勞務或其他事項不得於我國進行廣告活動,開放大陸商品廣告播出雖可增加廣告製作業之商機,而與跨國傳播集團合作機會增加亦可擴大利基,惟仍需以「平等互惠原則」為考量。

C.依現行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3條規定,非本國自製節目於無線或有線廣播電視之比率限制分別為30%及80%;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併入非本國自製節目計算,且其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系統)播送之時數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可供利用頻道播送節目播送總時數之16%,以上限制仍應予以維持。

(16)出版服務業與新聞機構服務業

影響評估:出版法於88年1月25日廢止,原承諾表承諾之義務,我國已提前履行,加入WTO時對國內出版業不致產生不利影響。

(17)營造及工程服務業

1.影響評估:

(1)催化我國相關法令之制定與健全。

(2)面臨外國大型營造業之競爭。

(3)造成營造業經營結構之改變。

(4)海外工程市場佔有率可望提昇。

(5)增加業主選擇營造商之機會。

(6)增加工程技術國際合作之機會。

2.因應對策:

(1)健全法令機制:因應我國營造業市場開放,內政部已擬定營造業法草案,期從輔導營造業發展營建技術、建立公平競爭環境,提昇業者競爭力,並促進營造業之健全發展。

(2)提升營造業自動化、電子化層次與普及化:

A.營造業投資抵減:營造業購置相關自動化設備,經核准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已於81年開始辦理)。

B.營造業優惠貸款:營造業購置相關自動化機器設備,可辦理優惠貸款(已於86年開始辦理)。

C.營建自動化計畫:84年起內政部營建署負責推動營建自動化,內容包括規劃設計、施工作業、營建管理、營建材料、研發推廣等,以輔導營造業走向自動化、電子化,進而提升其競爭能力。

(3)設立專責輔導單位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營造業法草案第50條訂有相關規定。

(4)加強營建技術人員之培育:

A.工地主任之培訓:82年起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工地主任之培訓作業,迄今已培訓萬餘名工地主任。

B.營建相關人員培訓:營造業法草案第50條訂有相關規定。

(5)積極鼓勵承攬海外市場:

A.營造業法草案第五十條訂有相關規定。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中業有提供國外政府採購資訊,取得方便,可提供業者更多採購訊息。

(18)行銷服務業

包括:經紀商服務業、批發交易服務業(武器及軍事用品除外)、零售服務業(武器及軍事用品除外)、經銷服務業

1.影響評估:

國內之企業及專業人員對於來自大陸地區之企業及專業人員之競爭壓力不具急迫性,但對其他會員國承諾之開放,對國內企業競爭壓力及衝擊仍然存在。

2.因應對策:

(1)維持以目前現階段既有推動商業現代化、商業自動化、商業電子化科技化等政策持續推展,加強對企業之輔導及提升經營管理能力,以因應加入WTO後之影響。

(19)藥物、化粧品行銷

包括:經銷、批發、零售。

1.影響評估:

(1)藥物經銷商、批發商、零售商均屬藥商,須先申請核准登記,方准許營業,藥品並應由領有執照之藥事人員管理,方能行銷。目前我國消費水準提昇,可能吸引跨國藥品連鎖經銷商進入市場,其行銷管理概念,將刺激業界之發展。

(2)化粧品市場已高度開放,故並無重大影響。

2.因應對策:

有關藥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行銷,衛生署於近來致力於建構符合國際潮流之查驗登記系統,對於相關產品,均已訂有規範,以確保其品質、安全、有效。對於所有進口產品,均需合於查驗登記規定,始能輸入我國。

(20)教育服務業

1.開放外國人來華設立高中以上之學校(包含高中高職技專校院及大學)

(1)影響評估:

A.外國人得以來台設校,仍需符合本國法令,受主管機關督導,預估應不致對我教育大業產生太大衝擊。

B.至於目前已發生招生不足危機之私立學校,會不會受到外國人來台設校之衝擊,由於我對WTO之承諾並未超過現行「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亦即我國加入WTO之前與之後,對於外國人來台設校之條件並無於新增放寬標準;如有所謂衝擊,應與我加入WTO無關。

(2)因應對策:

A.加速輔導公私立高中提昇師資素質及充實教學設備,以提昇競爭力。

B.所設高中仍應依高中課程標準之規定施教。

C.加強評鑑,提高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辦學績效,提昇競爭力。

D.配合終身教育的推動,提倡回流教育改變學生結構,擴充教育機會給非傳統的學生。

E.鼓勵規模較小的學校與他校合併,整合教育資源,針對國內具備發展潛力之重點領域,鼓勵校際合作,提昇大學競爭優勢。

F.現有學校在合理規模下,採總量管理方式,定期提供人力需求及國際發展方向資訊,以利各校因應,參考彈性調整開設系科班及規模。

G.研議因出生率逐年遞減,私立學校招生不足問題之解決方法,配合對於遭淘汰、解散之學校其學生、人員等處理,研議修訂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以保障私立學校教師職員及學生就學權益。

H.私立學校設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得依捐助章程之規定或董事會之決議定其歸屬,得以捐贈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各級政府。

I.調整齊頭式分配資源之模式,支援國立大學改善研究所設施,進行跨校性、跨學門領域之學術整合教學及研究,加強高級基礎科學研究人力培育,滿足產業需求。

J.修訂「私立學校法」及「私立學校獎助辦法」,將外國學校排除獎補助。

2.開放遠距教學

(1)影響評估:

A.開放遠距教學,對於我國遠距教學課程製作水準提昇有助益,但亦影響我國教育環境。如果遠距教學定位於教學方式,只涉及課程與學分認定問題,對我國的影響較小。如果涉及學位承認,由於遠距教學新科技的應用,將降低國人出國求學成本,對國內學校招生與校務運作將產生重大壓力。

B.遠距教學學分承認:國外大學採取遠距教學方式對台招生授課,教學品質控管不易。

(2)因應對策:

A.我國自86年擬定遠距教學中程發展計畫,過去遠距教學工作主要是以同步遠距教學為主,自88年起加入非同步(網路)教學,對於我國遠距教學發展又向前邁進一步。

B.修訂專科以上學校實施遠距教學作業規範。持續提昇我國各大專校院遠距教學課程設計與教學內容之水準,以與國外大學相抗衡,甚至以遠距教學方式吸引國外學生到我國求學為主要目標。

C.由於遠距教學品質控管不易,其學分之承認應依據教育部之「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及「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作業規範」,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不得超過畢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3.設立短期補習班

(1)影響評估:

A.外國人來華設立短期補習班可增加學生選擇短期補習班的機會並提高短期補習班競爭壓力以提升素質。

B.外國人設立短期補習班如經營不善倒閉,將難以追究責任及處理善後。

(2)因應對策:

A.輔導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加強輔導管理各類短期補習班。

B.「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業經總統於88年6月1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8800140850號令修正公布,依該法第9條第4款規定,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外國人來華設立短期補習班亦由地方自行規範。

C.教育部已於88年12月10日台八八社一字第88152942號函請地方政府自訂管理規則時,應符合我對國際之承諾。

4.留學服務業

(1)影響評估:對我國留學服務業者產生很大的競爭壓力,提高服務品質。

(2)因應對策:

A.為避免不法業者欺瞞學生,規定業者應接受兩點規範:不得在台收取學生學雜費用及不得在台開班授課,並訂定「學生海外研修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以保障學生權益。

B.配合實際需要,將留學服務業之營業內容修正為「從事海外進修學位之留學短期學分課程研修等入學諮詢、安排或代辦申請手續等之業務」。

C.政府相關權責機關將秉於「行政一體,權責分工之原則」擬訂分工處理原則,有效監督輔導留學服務業合法經營及提昇服務品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21)環保服務業

包括: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衛生服務業、自然景觀保護諮詢服務業。

1.影響評估:

無論加入WTO與否,環保署主管之法規對外國業者來台設立商業據點從事環保服務業者並未設限,因此影響不大。

2.因應對策:

環保署將持續輔導及協助代清除處理業、代操作業、檢驗測定等環保服務業,以有效解決台灣環境問題。

(22)保險服務業

1.影響評估:

(1)我國截至90年12月底,已有外商產物保險公司9家,外商人壽保險公司12家。外商保險公司與本國保險公司均須遵守本國之保險法令從事保險業務之經營活動,因此整體而言,我國加入WTO後,對我保險業「立即」之衝擊影響並不大。

(2)就長期及整體面分析,開放市場後,不但可以進入國際市場拓展業務,更可提昇專業服務技能,增進國際競爭能力,消費者或業者均受益。

(3)對國內保險業之影響:

正面影響

A.可引進保險業優良管理方法,提昇保險公司經營績效,並帶動新種保單,使保險商品更加多樣化,提供消費者更多選擇機會,同時可提高保險業服務品質,改進大眾對保險業之形象。

B.可引進優良的行銷方法,提昇保險從業人員之專業素養,有助大眾對保險實際內容之正確認識和瞭解。

C.可引進專業保險經紀人制度,促進保險輔助人制度更趨健全。

D.開放外國核保、理賠及精算等專業保險附屬服務業者來台,除保險業可將部份業務委外,以降低其經營成本外,亦可提升本國保險專業技術水準。

E.有助我國保險業向海外發展,促進我國保險業國際化。

負面影響

A.外國保險業在開業初始,為延攬人才,對國內保險業進行挖角,因而影響市場紀律,更因競爭及業績壓力,可能造成業務招攬之失序,因而影響保戶的權益。

B.未來外商公司加入市場後,挾其品牌之優勢,以及母國之技術支援,將對本國公司造成競爭壓力,並將進行不可測之保險版圖重整。

2.因應對策:

(1)積極檢討修訂相關法規,以為推動保險自由化、國際化基礎:

保險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90年7月9日明令施行,其修正重點為建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放寬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增訂投資型保險商品基本法據、建立風險資本額制度、簽證精算師制度、及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及保險業資訊公開制度、強化安定基金功能並與問題保險業處理機制聯合運作。配合保險法之修正,財政部已於90年底完成相關18項子法之發布實施,使國內保險業之經營及法令接軌國際趨勢,加速提昇我國保險市場之自由化、國際化及現代化。

(2)加強對保險業之宣導,俾使保險業瞭解我申請加入WTO後可能須面對之挑戰,預為因應,如:

A.強化資本結構,改進經營體質。

B.加強公司經營管理,研訂各種經營之因應策略。

C.落實內部稽核制度,以增進經營積效。

D.拓展海外市場,建立國際化企業。

E.加強對保戶權益之保障,長期永續經營為目標,以貢獻提昇我國保險市場現代化為己任。

(3)推動保險人才培訓計畫:

配合我國加入WTO,及國內保險市場競爭之日益激烈,並考慮未來需積極開拓國際市場以擴大保險業之發展空間,亟需有系統、有計畫地培植及吸引保險專業人才,提昇保險產業競爭力,財政部刻正積極推動跨世紀保險人才之培訓計畫,以督促保險業培訓專業人才,提昇產業競爭力。

(2)銀行業

1.影響評估:

(1)為配合我國申請加入WTO,我政府主動採行各項自由化措施,在進入市場及國民待遇兩方面已能符合WTO、GATS之規範,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已站在同一立足點上競爭,本年元旦我國正式成為WTO會員國後,銀行業所承受之立即衝擊應屬有限。

(2)我國於民國48年即核准外國銀行在台設立分行,民國83年我國為配合申請加入WTO,允許外國人(包括外國銀行)投資新設或現有商業銀行,並放寬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條件,取消外國銀行增設分行家數及地點之限制;民國86年又刪除申請增設分行須兩年等待期之規定。由於我國入會前外國銀行在華設立分支機構條件已獲放寬,且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之一般管理規範,除少數審慎法規外,與本國銀行之管理已無歧異。截至90年10月底止已有38家外國銀行在台設立70家分行,同期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總家數約占我國金融機構分行總家數之1.6%。在我國加入WTO後,外國銀行大舉赴我國設立分行之可能性並不高。

(3)據統計資料顯示,90年11月份,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存款及放款業務市場占有率僅約3%,其業務重點以外匯交易收入、保證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主。因國銀及外銀業務重點不同,故上述外銀業務之開放,對於仍以傳統存放款業務為主之本地銀行並未造成太大衝擊;惟本國銀行經營策略逐漸調整至消費金融,手續費收入比重有逐漸增加之趨勢,故對市場仍有稍許影響。

(4)民國76年起,我國採行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以促進市場競爭,提升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效率。隨著開放銀行新設,引進具專業經營特色及電腦化優勢之外國銀行進入我國市場,已促使本國金融市場業務更加多樣化,並提升本國銀行之服務品質與經營效率。此外,政府並致力於法制改革,陸續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重要法案,以鼓勵銀行合併以擴大經濟規模,藉共同行銷以發揮綜合經營效能;另並強化跨業合併監理,提升金融監理的透明度及紀律化,以發揮市場監督機能。

(5)綜上所述,我國加入WTO後,短期內或將對我國銀行業營運有些許影響;但就中長期而言,於遵循市場運作機制下,我國銀行業者調整營運策略,改善服務品質及提升經營效率,將有助於提升我國金融業者之長期國際競爭力,對銀行業本身、企業界及消費者均將屬有利。

2.因應對策:

(1)提供金融跨業經營環境:我國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機構家數過多,市場占有率非常分散,業務競爭相當激烈,致使部分業者不惜採行價格競爭及過度融資策略,因而侵蝕其利潤與體質。而金融機構大型化及綜合經營為當前國際潮流之趨勢,為擴大國內金融業之經營規模,政府已完成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立法,俾提供國內金融業同業合併與異業結合的法律環境,消除賦稅及非賦稅障礙、以共同行銷方式創造利潤、專業分工、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能。

(2)改善銀行逾放及資產品質問題:為改善金融機構資產品質,加強經營風險控管,財政部修正銀行法加重罰責及加強資訊揭露,以強化銀行內部控制機能及市場監督功能;參考國外RTC(資產再生公司)機制設置重建基金,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以提升經營品質及效率。

(3)加速我金融體系機制與國際接軌:加入WTO後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國際競爭將更形激列,財政部將督促金融業積極評估未來市場環境,尋求市場利基,了解競爭優勢,確定經營方針;並鼓勵金融業加強推行電子化,研發新金融商品,控制成本與風險以提昇本身競爭力。此外,財政部將進一步檢討各項法規俾加速與國際接軌。

(3)證券暨期貨服務業

我國為因應加入WTO,歷年來逐步開放國內市場,配合推動金融自由化、國際化政策,迄今有關證券暨期貨服務業承諾事項絕大部分已完成法規之增修並開始執行,因有事先之宣導與評估,對業者之衝擊並不明顯,分別說明如次:

1.證券商:

(1)影響評估:

進入WTO後,證券商勢將持續進行合併與大型化,並走向國際化,對於入會承諾表中的事項,如開放證券商雇用具法定資格之外人為業務人員、放寬外國證券商分支機構設置標準及條件、刪除外國人持有我國證券商股權限制等,已提前發布實施,並對證券商廣為宣導,請其預為因應,市場均已適應,且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已呈完全競爭狀態,故加入WTO對我證券商而言,應可順利調適。

(2)因應對策:

隨著資訊科技之發達,金融市場已趨向無國界化發展,而且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服務事業亦有跨業經營及相互整合之趨勢,故當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證券商除面臨國內同業之競爭外,亦將面臨國外金融服務業進駐我國之激烈競爭。因此為加強證券商國際競爭能力,我國證券商未來業務發展趨勢,勢須擴大資本及業務範圍,使證券商逐步發展為投資銀行,始具競爭優勢。

2.證券交易所:

(1)影響評估:

A.證券交易所為證券市場的中心,其對證券商品的開發和審核、交易制度的研訂規劃、投資人保護的執行、證券產業的管理及市場的公平、公正、效率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對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競爭影響重大。

B.依證券交易法第128條規定,公司制證交所股份轉讓對象,以依本法設立之證券商為限,因此即使國外證券商可能取得交易所之股份,或成為證交所之董監事,或可能申請成立新的交易所,但基於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故主管機關可依管理職權決定是否開放業者設立新的交易所。另目前全球交易所已有整合之趨勢,設立新的交易所之空間應屬有限。

(2)因應對策:

A.依證券交易法第126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如果外資證券商持有證交所股權比率過高,有可能獲得多席董監席位時,主管機關可增加公益董監事席位,以維護證券交易所的經營與促進我國經濟及產業發展之目標。

B.由於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故可由主管機關依管理職權決定,是否開放外國業者設立新交易所。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影響評估:

因我國投信業務對於僑外人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的限制已經刪除,目前已有多家完全是外資持股的投信公司在我國營運,透過國際資訊之交流,國內投信亦可汲取國外先進國家基金資產管理之經驗,故加入WTO後,對我國投信業衝擊不大。

(2)因應對策:

督促國內投信在行銷通道之優勢下,加強與國外基金管理機構合作,以強化事業之競爭力。

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1)影響評估:

對於外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進入我國證券市場之規定,並未設限,即規範國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相關規定亦適用於外國人,且目前已有多家外資持股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在我國營運,透過國際資訊之交流,國內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亦可汲取國外先進國家海外基金之證券諮詢經驗,故加入WTO後,亦可提昇我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服務品質。

(2)因應對策:

加入WTO後,國內業者如欲赴國外建立海外服務市場,將建議業者加強對國外法令等專業知識之進修。

(4)人體健康服務業

1.影響評估:

醫事人員及藥事人員之資格,基於國民待遇,須持有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始能提供服務,係屬高度專業工作,且須瞭解本地文化特性,並與病人及消費者等充分溝通。外國人士因語言問題,其開放尚無明顯影響。

2.因應對策:

(1)對於醫療機構設立與醫事人員執業部,分均依現行規定辦理:

(2)醫療機構設立:

(3)依據醫療法規定,醫院須由非營利機構設立,此外,外國人擔任董事會董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一,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醫療專業資格。

(4)醫事人員執業:

(5)入會後外國人擬來台執業,仍應依現行規定經由學歷採認、執照考試之過程,始得取我國醫事人員證書,並據以執業。

(6)衛生署已訂定「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及「醫療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以規範臨床教學活動及執業等事項。

(5)觀光產業

1.影響評估:

(1)正面影響:引進外資,增加我國觀光產業供給面之投資,提高我國在國際觀光市場之競爭能力,其次,外國觀光產業來台設立分公司,將引進較先進之營運制度及操作技術,有利於促進本地觀光產業提昇經營技術及服務水準。

(2)負面影響:

A.外資搶佔我國旅遊市場

a.外國及大陸地區旅行業之規模與我國旅行業之規模相較,明顯居於優勢,如開放大陸地區業者在台設立分公司,對我國旅行業將產生相當衝擊;且外國及大陸地區業者挾其對其本國法令、旅遊景點之了解及其地利、相關配合措施便利之利,以低價、無須轉包、品質保證等促銷方式爭取、佔有市場。

b.外國及大陸地區旅行業者在台設立分公司,並在其本國強力促銷,對我國經營接待來華旅客業者將產生衝擊。

c.觀光旅館、遊樂區之建設與管理涉及土地取得且屬資本密集產業,在國內因資金籌設取得管道日益困難,若開放陸資來台,大陸可能以龐大資金搶佔市場,影響市場生態。

B.我國導遊市場面臨問題

a.外國人來台擔任導遊,因需通過考試,且受限於語言、歷史、文化背景…等因素,尚不致造成影響。但大陸地區如適用開放承諾,因兩岸同文同種,大陸地區業者可能以其人力、語言、民情、歷史背景接近、低酬勞等優勢,搶佔導遊人員市場,將對導遊就業造成重大衝擊;再者,僱用大陸地區導遊人員,如無法掌握其言論,對我國作負面報導,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國家形象。

b.國內導遊市場缺乏國際觀,接待及外語能力有待加強,宜著重敬業精神與服務品質。

2.因應對策:

(1)守勢部分

A.限制大陸來台設立旅行社及執行導遊業務:

a.加入WTO後,不立即開放大陸旅行社來台設立。經評估後再決定開放時機(列為第二類)。

b.設定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來台觀光業務之資格,以限制大陸地區旅行社來台設立分公司搶佔市場。

c.禁止大陸人民來台執行導遊業務(列為第三類)。

B.輔導旅行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及服務品質,以加強國際競爭力:

a.辦理旅行業負責人及主管階級「經營管理及競爭策略」研習課程,提升經營管理及競爭策略規劃能力。

b.辦理旅行業負責人及主管階級因應WTO競爭座談會,瞭解業者意見,並研擬相關輔導措施。

c.辦理旅行業基層從業人員各項專業訓練及服務態度講習,提升服務品質。

d.輔導旅行業提昇旅遊產品之品質及其多樣性,以順應市場需求。

e.採取鼓勵措施,加強業界資本整合,以協助旅行業適應經營環境之改變。

C.修正及制定相關管理法規,強化管理與訓練機制:

a.積極增修正旅行業、觀光旅館業、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等管理規則,完善管理機制,以提供業者更多經營策略參考,改善經營體質。

b.與民間企業或團體合作,加強辦理導遊人員等職前及各項在職訓練,尤側重於外語能力,以提昇人員素質。

D.加強國內旅遊行銷,增加業界收入,改善經營環境,以強化觀光產業體質

a.推動生態旅遊年,促進觀光資源保育與永續利用,提供國人多元化遊程,增進國內旅遊意願。

b.發行「國民旅遊卡」,協助整合觀光旅遊資源,發揮整體行銷力量,提供優惠旅遊產品,刺激國內消費,提振旅遊商機。

c.推廣民宿及休閒農業,提供多樣之旅遊資源,增加地方觀光產業就業機會,促進產業升級。

(2)攻勢部分

A.強化國際宣傳推廣,拓展海外市場:

a.建立協助輔導國內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之機制。

b.擬定國內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加國際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之相關辦法。

c.與國內業界共同組團拓展海外主要旅遊市場,如美國、日本及香港等,結合當地旅行社辦理推廣或說明會,以吸引國外觀光客來台,擴大國內市場需求。

d.遴選並宣傳本年度十二節慶主題活動,提昇地方節慶國際化以吸引國際遊客參加。 e.完成第三代觀光入口網站之建置,推動台灣觀光之國際行銷。 B.擬訂吸引大陸旅客策略,搶攻大陸市場: 研擬具體吸引大陸地區人民及旅居海外人士來台觀光策略,並赴大陸地區宣傳推廣。

(6)運動服務業

1.運動賽會行銷(包括體育表演、運動比賽業)

(1)影響評估:

A.提高國內競技知識、技術、資訊水準與品質,帶動國內運動產業的成長與發展。
B.促進國內運動員吸收新知,提高選手運動涵養素質。
C.提升體育表演品質與服務水準,增加體育相關產業的生產值與就業機會。

(2)因應對策:

A.輔產業投資者提升經營管理效率、增強競爭能力。
B.輔導國內大學校院提高運動系所師資與設備,培養高素質運動專業人才。導國內運動

2.運動組織(包括運動經紀公司(人)、仲介公司(人)、顧問公司等)

(1)影響評估:

A.建立體育運動經紀公司(人)、仲介公司(人)、顧問公司、運動俱樂部的制度,帶動產業發展。
B.提升運動產業生產值與服務水準,增加國人就業機會。

(2)因應對策:加速運動專業經紀人、仲介、顧問人才之培育。

3.其他運動(包括運動科學(運動知識、科研、科技)、運動訓練(運動教練、選手、訓練員、運動師資、裁判等))

(1)影響評估:

A.增進大學校院體育系所教學水準。
B.提升運動選手訓練水準、競技能力、裁判素質。
C.提升辦理國內、國際運動賽會的服務水準。

(2)因應對策:鼓勵大學校院、單項運動協會引進已開發國家體育發展的知識、科研、經驗等資訊。

(7)鐵路運輸服務業

1.鐵路客貨運輸服務:

(1)影響評估:

A.根據國外之承諾情形,多數國家對於鐵路客貨運輸之開放模式3與4(分別為商業據點呈現與自然人呈現)多採部份承諾之方式處理,顯示多數國家對於開放外國於本國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鐵路客貨運服務持較保留之態度,完全承諾之國家較少,而我國對自然人呈現則有所限制。
B.由於我國為海島型國家,鐵路運輸服務較大陸型國家而言具獨立性。目前我國對鐵路運輸服務之承諾並無限制,因此加入WTO後,外國人可在我國投資經營鐵路運輸服務,可提升鐵路運輸市場之競爭性,並可提供消費者有更多元化之選擇,同時透過外資加入本國事業,一方面可藉此改善資本設備,另一方面亦可藉由外商之經營技術帶動國內事業經營之活性化。
C.由於加入WTO後,外國企業可於我國成立商業據點,甚而進一步提供鐵路客貨運服務,如本國企業競爭力無法提升時,可能會對本國業者之地位形成衝擊。

(2)因應對策:

A.健全法令機制:過去配合高速鐵路之興建營運業修正鐵路法第29、42、43、66及67條等條文(於90年5月23日發布)。上述條文之修改主要係簡化鐵路之興建程序、放寬民間業者會計制度與盈餘限制以及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未來配合各類鐵路系統(含各種捷運、高速鐵路系統)BOT建設、站場開發及土地開發需求,目前正研議修正鐵路法,以提供更開放、更彈性及更具開創性之經營環境,促進多角化經營,吸引各方投資,提昇鐵路經營之活性化。
B.改善台鐵體質,提升經營效率。
C.客運服務品質:藉由訂(取)票系統及客廂內資訊化,營造企業形象,提高服務品質。

2.鐵路運輸設備維修服務

(1)影響評估:

A.根據國外之承諾情形,多數國家對於鐵路客貨運輸之開放模式3(商業據點呈現)採取較開放之態度;但對模式4(自然人呈現)則持較保留之態度。而我國對商業據點呈現為完全承諾;對自然人呈現則有所限制。
B.由於我國軌道維修技術相較於國外先進國家而言較為不足,因此,加入WTO後開放國外至本國投資維修服務可以提升軌道硬體設備之維修品質,並縮短引入維修服務之時間。
C.由於我國軌道維修技術相較於國外先進國家而言較為不足,因此開放維修服務對我國相關產業之學習成長可能有所助益。且因鐵路運輸具有專業技術,以國外廠商所具備之技術優勢,若配合發展鐵路運輸服務,將對國內業者之競爭能力形成威脅

(2)因應對策:鼓勵國內業者與來台投資之廠商進行交流。

(8)公路運輸服務業

限於: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物運輸及汽車貨櫃貨物運輸(不包括現行公路法定義之汽車路線貨物運輸)、公路運輸設備維修

1.影響評估:

(1)藉由外商加入市場競爭,可加速提昇經營技術與服務品質,促進運輸市場之自由化,對健全運輸市場結構及推動亞太轉運中心計畫,具有正面影響作用。

(2)外商須透過在國內投資並設置營業場站始能提供運輸服務,可增加國內生產及就業機會。

(3)國內業者面臨外商之競爭,服務品質不佳或營運體質不善者將遭市場淘汰。

(4)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自開放以來,對於產出、就業人數、外商市場占有率尚無重大負面影響;此外對於開放趨勢,多數業者已有體認並早有因應之道,加入WTO後衝擊應不大。

2.因應對策:

(1)國內業者應繼續提昇服務品質並強化營運體質。

(2)國內業者應多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提供之免稅優惠措施,以達成產業升級並加強國際競爭力。

(3)政府單位加強相關管理措施,維持公平合理之經營環境。

(9)空運服務業

限於:航空器維修、空運服務之銷售、行銷及電腦訂位系統

  1. 影響評估:空運服務業中必須適用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之三項服務,我國原本即已開放市場亦無國民待遇方面之限制,因此加入WTO對我業界並無負面影響。
  2. 因應對策:加入WTO該三項空運相關服務仍維持現狀,無需研擬因應對策。

(10)空運輔助服務

限於:裝貨服務、倉儲服務、貨運代理服務 1.影響評估: 為加入WTO,已修改法規取消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外資投資比例限制,如WTO成員國於此等服務亦有承諾開放,則得失可互相抵消,惟如多數國家未承諾開放,則對業界略有影響,但應屬輕微。 2.因應對策: 未來將配合業者需求要求其他會員國承諾此等項目之開放,以平衡業者之利益。

(11)海運輔助性服務業

限於: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1.影響評估: (1)我國已開放外國船舶運送業來台設立分公司,船務代理業業務將減少,部份業者可能成為外國船舶運送業在台之聯屬機構。 (2)我國海運承攬運送業經營規模較小,未來若無創新做法,將無法與外國業者競爭。 (3)我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因進入門檻需固定之機具設備及龐大土地,較不受影響。 2.因應對策: 協助各行業改進經營管理技術與服務品質,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1、加強服務業人才培訓

配合入會後服務業之勞動人口將邁向國際化趨勢,應加強其就業技能,方可免於結構性失業情況之遽增。勞委會已研擬因應對策,並積極執行,說明如次:

(1)因應對策

  1. 配合服務業自由化、國際化之發展趨勢,加強與民間合作,辦理國際談判、資訊、行銷、電子商務、國際貿易、銀行保險、金融及經濟研究等高階專業人才培訓,提昇服務產業競爭力。
  2. 因應服務業開放後市場擴大之趨勢,加強與民間合作,辦理各服務類之訓練,如產業自動化、商業會計、物流管理、財務管理、自動倉儲、航空器維修、銷售與行銷、觀光餐飲、領隊導遊、視覺傳達、動畫設計等養成訓練,以補充所需基層人力。
  3. 結合大專院校及法人團體師資、人力、設備與場所等資源,辦理服務從業人員進修訓練,提供在職員工進修機會,提升企業員工人力資源發展及管理新知;另對各服務業負責人及主管階級辦理「經營管理及競爭策略」在職訓練研習課程,提昇經營管理與競爭策略規劃能力。
  4. 對於事業單位辦理金融服務、國際事務、國際法律等訓練課程者,優先予以補助。
  5. 對於就業弱勢者參訓,給予全額補助。

(2)現階段執行情形

  1. 勞委會現階段有關服務業類職業訓練規劃辦理之重點,係針對我國加入WTO後因服務產品配合服務業自由化、國際化之發展趨勢,加強辦理資訊、行銷、電子商務、國際貿易、銀行保險、金融等專業人才訓練,以提昇服務類產業競爭力。
  2. 為配合各地區服務相關產業發展,勞委會補助各地方政府就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結合轄區社會訓練資源,規劃辦理各種服務類別之職業訓練。另為切合地區服務業發展人力實際需要,每年度由各職訓中心協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邀集產、官、學界共同召開各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職業訓練會議,並搜集轄區內可提供訓練資源概況規劃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涵蓋各服務類別領域,包括產業自動化、商業會計、物流管理、財務管理、自動倉儲、銷售與行銷、觀光餐飲、領隊導遊、視覺傳達、動畫設計等,以補充地區所需要的基層人力。
  3. 開發辦理部分工時訓練、訓用合一訓練、訓練券、合作訓練、輔助企業自辦員工訓練等訓練模式,以增加服務業技術人才培訓管道及提昇訓練效率,未來將賡續透過前述方式加強推動辦理服務技術人才培訓。
  4. 為因應國內家庭對於行動不便老人、身心障礙者、嬰幼兒及病患照顧人力之需求,配合內政部、衛生署將居家照護列為重點措施,加強辦理居家服務員、身心障礙者臨時托育服務人員、保母、病患服務員及家事管理服務人員之訓練及就業推介服務。
  5. 依據特定對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規定,對於參訓之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等就業弱勢者,給予全額補助。